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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内被智残小伙儿推倒致残,索赔18万元

时间:2022-10-01 14:08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八旬老人身处养老院,在走廊散步时却被一智残小伙儿推倒,后脑撞到了桌角处,被诊断为九级伤残。8月27日上午,老人将养老院和小伙儿一同告上北京丰台法院,索赔18.2万余元赔偿。而对此养老院则辩称,如果苛求公司对此应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显然过于苛刻。

今年84岁的鲍女士诉称,2019年7月,她与北京某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并入住。2020年4月23日上午9点多,她在走廊内正常散步时,突然被一个叫李某的小伙儿转身推倒。

鲍女士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被鉴定出其为九级伤残。鲍女士说,长达150天的护理和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为自行支付,故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李某和养老服务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万余元。

法庭上,法官播放了一条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17分,李某在没有看护人员陪护的情况下,站在走廊上看电视,此时鲍女士由其身后经过,两人仅有两句不到的对话,就被李某一把推倒,后脑部撞在了一旁的桌角处,后捂住后脑倒地不起。从监控上看,鲍女士仰面摔倒时,还险些撞倒身后另一位老人。后方老人想要伸手去扶,但无奈弯不下腰,只能进行呼救。

李某的母亲辩称,李某虽然已经成年,但他属于智力残疾,系无民事能力人,而且在入住机构之前已经告知对方,有养老服务机构对李某进行照顾。她认为,是由于机构未能尽到看护义务,才导致鲍女士受伤,所以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则认为,鲍女士与李某之间双方并无冲突,也无任何即将发生冲突的征兆,李某将鲍女士推倒的行为属于瞬间发生的行为,如果苛求公司对此应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显然过于苛刻,超出了妥善看护照料义务的一般范畴。

另外,事发后机构随即将老人送医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机构认为,自己与鲍女士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指出入住人员之间发生的冲突,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本文标题: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内被智残小伙儿推倒致残,索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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