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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消费陷阱:与承诺不符,想退款却被要求收30%手续费

时间:2022-10-01 14:14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在养老院交了2万元订金,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完全不符要求退还订金,结果在被要求补齐尾款之后,仍被告知只能退还70%的费用,这是3月15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一。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养老服务、教学收费、无人机等多个领域。

案例:

受养老院接待员诱导

未与子女商量签了12月的服务合同

2020年9月,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孙先生夫妇投诉,称其去年受某养老院接待员诱导,在未与子女商量情况下,与养老院签订了为期12月的服务合同,并缴纳2万元订金。之后发现,养老院实际情况与之前承诺完全不符。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但养老院称只能在补齐17.8万尾款后办理转让。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先补齐尾款。而交齐尾款后,养老院却推诿拖延,不予办理转让,多次联系沟通后,也才勉强同意退还70%费用。

考虑到孙先生年纪较大,且情绪激动,消委会工作人员首先对孙先生进行安抚,并立即与养老院联系退款事宜。起初,养老院仍以各种理由坚持不能全额退费。经一个月时间的反复沟通协商,养老院终于同意仅扣除6千余元违约金,其他款项全部退还消费者。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几位老人,最终消委会共为他们追回养老钱60余万。


律师说法:

不能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陈联书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

本案中,经营者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以诱导方式促使老人签订交易合同;二是承诺与事实不符,未能为老人提供符合要求服务;三是以不良态度和苛刻条件为解除合约设置障碍;四是不积极配合消委会处理投诉;五是不履行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义务。

消委会呼吁,尊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定义务,自觉承担关爱老人的社会责任。广东消委会高度重视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侵害老年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谴责,并坚决持续有力监督。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本文标题:养老院消费陷阱:与承诺不符,想退款却被要求收30%手续费

本文出处:http://www.dichanyanglao.com/news/news-dongtai/8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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