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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6类老人可申请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时间:2022-10-01 14:21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从呼市民政局了解到,为扎实推进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养老服务市场,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要求,购买服务对象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先市四区后旗县、先城区后农村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并适时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90周岁以上老人。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呼和浩特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须复核上报,实行动态管理。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保障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旗县)民政部门,区(旗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申请人终端号码等)及时登记入档并录入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


对于购买内容,《实施办法》要求,2020年,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从2021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由市民政局根据以前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评估以及老年群体服务需求等因素,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一次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标准)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

据了解,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在各旗县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3A级以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二级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匹配,纳入市、旗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全市统一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统一使用后,按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数据据实拨付购买服务补贴。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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