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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失后身亡,养老站被告上法院

时间:2022-10-01 14:23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句容一男子陈某,因年迈且患有精神疾病,被亲兄弟送往某养老站居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其兄弟未明确将陈某患病情况向养老单位告知。2019年8月下旬,陈某像往常一样外出时走失。经多方找寻,在某处草丛中发现陈某尸体。经公安部门尸检,排除了他杀和中毒死亡情况。陈某的兄弟们一致认为,养老站未尽到照看义务,导致陈某走失及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养老站则认为,其已尽管理责任,陈某的走失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养老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近日,句容市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判决陈某近亲属承担80%责任,养老站承担20%的责任。

据悉,陈某无配偶和子女。2013年陈某所居住的村庄拆迁后,被安置在句容市某村居住,2017年,陈某被送至句容市某养老站居住。2019年8月24日中午饭后,陈某外出后走失。陈某走失后,被告积极寻找未果,后陈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尸检,排除他杀以及中毒死亡情况。审理中,陈某龙表示其于2013年9月将陈某送至养老站,口头告知陈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被告句容某养老站表示,不清楚陈某的精神状况,并表示,原告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方未能提交。原告方表示,陈某偶有外出到附近买烟酒和到棋牌室娱乐的行为,负责照顾陈某的句容某养老院工作人员张某出庭作证,自2014年12月27日起,陈某一直由其照顾,陈某精神不正常,但不清楚陈某的具体病情,也没有看到过陈某的残疾证。审理中,原告放弃主张丧葬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陈某因意外死亡,三原告作为陈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陈某龙表示其将陈某送至养老站时,口头告知陈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但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结合负责照顾陈某的工作人员张某陈述陈某精神不正常,可以推定陈某民事行为能力受有一定限制,故被告应当在照顾陈某时尽到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外出与被告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陈某偶有外出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陈某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经审核,法院确认三原告因陈某死亡所致损失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余元。被告句容某养老站赔偿其20%,即12万余元。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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