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实事劳动关系、工、关系)的人员,就有权力和义务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都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三、参保手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为: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的证件:a、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b、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c、职工发放工资花名册。
(2)个体劳动者和自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a、身份证件; b、户口簿等。
四、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规定的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单位按20%、职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有的省份只执100%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执行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五、延伸缴费年限的人员。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伸缴费,延伸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缴费年限认定。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O.3%×120个月。
本文标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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