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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停车起纠纷,七旬老人被殴打

时间:2022-10-01 11:53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因菜市停车问题发生口角,最终引发肢体冲突,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韩某诉称,在其治疗期间,被告家人预付了9000元后就不闻不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想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联系到被告李某了解情况,李某辩称事件的起因是原告首先辱骂并动手打被告,被告才自卫还击原告,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肋骨陈旧性骨折等慢性疾病,其治疗以上慢性疾病的医疗费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被告已经支付原告9000元,且因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庭前调解没有成功。

法院在核查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之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9日下午16时许,原被告在寿县寿春镇北街菜市场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寿县中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胸部损伤、右侧第8肋骨折。公安机关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原被告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关于原告首先辱骂并动手打被告,被告自卫还击,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扣除被告预付的9000元,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948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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