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精神疾病未告知养老站,走失身亡后近亲属担责80%
时间:2022-10-01 14:25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句容男子苏昊(化名),因年迈和精神疾病,被三亲生弟兄们送往某养老站居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未明确将其大哥患病情况向养老单位告知。2019年8月下旬,苏昊像往常一样外出购买烟酒、棋牌室消遣时,走失。
后经多方找寻,在某处草丛中发现苏昊尸体。那么,该男子的死亡,又该谁来担责?又当如何担责?26日,记者从镇江句容法院获悉判决结果。
院方告诉记者,苏昊父亲与妻子育有四个儿子,其父于2001年死亡,母亲于2013年死亡。苏昊无配偶和子女。2013年苏昊所居住的村庄拆迁后,苏昊被安置在句容市某村居住。2017年,苏昊被送至句容市某养老站居住。
2019年8月一天中午饭后,苏昊外出,后走失。苏昊走失后,被告积极寻找,但未果。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苏昊的尸体在南京市某街道村庄东侧10米处的草丛中被发现。
后经南京市公安局尸检,排除他杀以及中毒死亡情况。
审理中,苏昊小兄弟表示,他于2013年9月将苏昊送至养老站,口头告知了苏昊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被告句容某养老站表示不清楚苏昊的精神状况,并表示原告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方未能提交。原告方还表示,苏昊偶尔外出,能到附近买烟买酒和棋牌室。
负责照顾苏昊的工作人员张某出庭作证,其陈述苏昊一直由其照顾,苏昊精神不正常,不清楚苏昊的具体病情,也没有看到过苏昊的残疾证。
审理中,原告放弃主张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苏昊因意外死亡,三原告作为苏昊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苏昊兄弟表示其将苏昊送至养老站时口头告知了苏昊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但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结合负责照顾苏昊的被告的工作人员张某证言,表示苏昊精神不正常,可以推定苏昊民事行为能力受有一定限制。
故此,被告应当在照顾苏昊时尽到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苏昊外出与被告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苏昊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苏昊偶尔外出到附近买烟买酒和棋牌室,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据此,苏昊对其死亡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苏昊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判决苏昊近亲属承担80%,被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经审核,法院确认三原告因苏昊死亡所致损失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共计62万余元元。此款由被告句容某养老站赔偿20%即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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