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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是什么?各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几种?

时间:2022-10-24 09:56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是在政府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下,建立与实施的,一项具有部分强制性的制度,其制度目标旨在应对养老风险。其中基本二字,包含了其本质属性:在有限的待遇水平之下,保障参保人退休后基本的生活需要。

首先,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障,不应承担额外的养老职能,例如对贫困老年人的救济等层面。其次,也不应被上升至社会福利的层面,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不能将基本上升至全覆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其自身能够实现良性循环,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财政,政府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并没有无限的兜底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个主体共同或部分承担,多主体的缴费模式实现了广泛的社会互济。随着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的发展,现阶段世界各国适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三种模式。

(一)传统型。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源于德俾斯麦政府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后被日本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纳。该制度规定参保人通过个人缴费方能领取养老金,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总量挂钩。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方面,激励企业与个人的缴费行为,同时增加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投入,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统筹型可以被简单概括为两种类型:以工资水平确定养老金待遇,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安排。在该制度下受益对象包括全体社会成员,支出责任全部由政府承担。

该制度简单易行,运行成本较低,通过税收收入的再分配,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由于政府承担所有的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压力巨大,更多的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另一种类型同样是由政府承担养老保险活动与筹资,无需个人缴费,且享受统一的待遇标准,但收益的对象只针对在职的劳动者,待遇水平相对固化,该制度更多的存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

(三)强制储蓄型强制。储蓄型主要以新加坡与智利为典型代表。其中新加坡是通过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参保人与雇主共同缴纳保险金,政府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只通过中央公积金局这一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与投资运营,政府只作为管理者的养老保险制度;智利则实现了养老保险账户的完全私有化,账户的运营也完全交给市场,政府只起到部分监督职能。

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更多的是对制度效率属性的强调,缺乏相应公平性的考虑,无法体现社会保险制度应有的保障职能。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对应着不同的制度目标,相应的各主体所对应的责任也存在很大差异,进而影响筹资、计发等多个环节。

筹资机制。机制的早期定义用于解释机器的构造、运行方式及系统内部之间各组成部分组合、传动的制约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逐渐被人文社科类学科所采用,其定义被逐步演变为:为引起、制约事物运动、转化、发展的内在结构和作用方式,包括事物内部因素的耦合关系,各因素相互作用的形式,功能作用的程序以及转变的契机等。

机制这个概念,首先强调的在一个系统内由各组成要素所组成的一种特定结构,然后在结构内要素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作用,以此形成合力,进而实现某种目标与职能。对应的,就筹集机制而言,所期于实现的目标对于资金能够更好更多的筹集,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明确筹资对象,确定筹资方式,划分筹资结构,衡量筹资能力等诸多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涉及多个领域。

而筹资由其中诸多要素所组成,对筹资机制的研究同时也包括对构成筹资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及如何协调这些要素之间关系使之形成合力,相互影响,进而完成整个筹资行为。筹资机制的作用之一是能让筹资中的各个单独的部分共同运转起来,协调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发挥能效。

筹资机制的定义,主要源于在企业筹资理论中对筹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解释。首先,在企业筹资行为中,其基本原则在于制定正确的筹资方案,确定合理的筹资来源,保证能够提供合理的资金数量。然后,控制筹资时间,降低筹资成本,提升筹资能力。

最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保持适当的负债水平。而对应筹资机制优化的目标在于,保证企业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相应风险、加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具体解释如下:在整个筹资流程中,为避免筹资具有盲目性,在筹资开始之前,需对筹资的收益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测算,确保计划的可行;根据计划明确相应的筹资规模,搭建与之匹配的筹资机构;以降低筹资成本与提升筹资能力为目标,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筹资方式。

对于筹资机制的研究,需考虑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包括:筹资来源及属性、目标筹资数量、筹资时间与周期、筹资成本、筹资效果,筹资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筹资的方式与人员机构、筹资的监管等多个方面。企业筹资机制的定义与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基金自平衡能力。养老基金的平衡能力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的必然前提,其中平衡能力主要针对财务层面平衡能力,即对基金的收入端与支出端在某一时间节点贴现,通过分析该节点的当期与累计结余,以此判断基金平衡能力的高低。

而基金自平衡能力这一概念主要针对传统型的基本养老制度,在该制度范畴下由于政府具有兜底责任,进而导致基本养老基金的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除制度自有的缴费收入与基金增值运营收入之外,还包括政府财政补贴、专项税收入、转移支付等一系列额外的补充来源。

基金自平衡能力所强调的是,在特定时间节点基金自身的收入水平(缴费收入与利息收入)足够支撑该时期的基金支出,而衡量基金自平衡能力主要取决当期结余,结余越多则能力越强。

就中国而言,基金自平衡能力主要针对小口径的基金收入,不考虑财政补助,只针对养老保险费缴费收入与基金增值部分,支出端包括退休参保人员每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因参保人员死亡而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基金自平衡能力是衡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政府责任论。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与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与依法治国等思想,逐渐取代了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中主权在君的思想,在此背景下政府责任论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下应运而生。它遵循着责任本位的逻辑安排,从权责关系走向责权关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是政府管理向民主政治的重大回归。

(一)政府责任论的实际内容。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政府责任论实际内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这对政府作为权力的代理人,必须要对人民负责,要以实现和促进人民的利益作为法理任务与政治使命。

2、政府责任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的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采取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基于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其中的政府责任是为了满足公民与社会为防范养老风险而产生的客观需求,对公民的养老需求的积极回应。

3、政府责任是由政府与责任两个概念所构成,其中政府是其中的主体,但却不是唯一主体,分析与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一般从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不同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定位,政府能否帮助实现这些定位;二是政府自身责任构成的要素之间如何定位,政府内部相关的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的明晰。

4、政府责任的存在就要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与可持续负有责任,但与此同时,责任也必须与权力相匹配。

结语

因此,应该明确责任的边界,通过数字化、指标化的标准与明确的制度规定(养老保险预算、基金管理、待遇支付水平等),并将其量化,帮助公民与企业建立合理且稳定的预期。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同时也加强公民监督与问责机制,提升政府效率。政府将更加关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财政政策、职能部门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充分履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切实责任。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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