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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要设置十年过渡期?

时间:2022-10-24 10:47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2014年10月开始执行的,但改革的政策文件是在2015年1月下发的。2015年国务院出台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2号文件。

2号文件虽然发文的日期是2015年1月14日,但文件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像这种先实施后发文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在各方面的时机都非常成熟的背景下才开始实施的,类似于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

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国务院在在1991年就下发国发(1991)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当时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直到1997年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形成,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算的方式等才得到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是先实行后发文,主要是已经有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参照,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缴纳养老保险改革的范畴之中,将过去退休制度中存在的双轨制变成单轨制,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机关事业单位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在1996年很多地方就已经开始试点,并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各地的试点和做法不完全相同,加上当时企业职工的工资要明显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完全按照过去的缴费年限,参照企业职工的做法来计算基本养老金,也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2014年10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2014年之前的缴费年限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和1992年之前,将部分试点地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或是将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是一样的道理。

事业单位退休中人,主要是指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将前期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中,充分吸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确保在改革进程中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平稳过渡,不会大起大落,还要略有增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为了确保各地正确贯彻落实2号文件的精神,出台了贯彻落实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退休中人10年过渡期的设立,就是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的。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0年过渡期,主要是养老金计发标准的过渡期,也就是中人的养老金既要按照老办法计算,也要按照新办法计算,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确保中人的养老金不会低于按照老办法退休的水平,但增长水平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区间,而且要采用逐年增加的方式,实现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这也是确保改革成果能持续得到巩固,实现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战略举措。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办理退休计算养老金时,之所以要设立一个10年过渡期,这是由于退休中人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改革的历史背景所需要的。主要的目的有两条,一是确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终结退休制度的双轨制;二是确保中人的养老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增长区间,达到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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