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退休年龄规定,在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政策还没有落地之前,仍然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这个文件中,当时由于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这个名词,所以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的年龄规定,是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达到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于现在就业高度市场化,劳动力的流动率是非常高的,有的人既有在单位就业的经历,也有自谋职业或是灵活就业的经历,有的人先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前是按照企业职工的方式,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的人先是在单位工作,按照单位职工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来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
不管是按照单位职工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都是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都会累计计算。对于男性来讲,退休年龄都是60周岁,所以只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都能按时办理退休。
问题最大的还是女性,由于女性的退休年龄女职工是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的,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到55岁才能办理退休。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是个人全额缴费,还有部分曾经是女职工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都希望在50岁能办理退休,早点拿到养老金,减轻自己的缴费负担。
那么既有单位缴费年限,又有个人缴费年限的女性参保人员,究竟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50岁办理退休呢?由于各地规定不完全统一,我们以江苏省的规定为大家举例说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目前为止,所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最新修订的,从2022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
按照江苏省的这个规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我理解的这个规定,大概有这么两层意思。
一是原来是企业的固定工,或是国有企业的相关失业人员,后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文件的实施时间是2001年12月22日,也就是在2001年12月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50岁办理退休。
二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但是在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综上所述,既有个人缴费年限,又有单位缴费年限的女职工,是按照50岁还是55岁办理退休,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是在单位缴费满10年的,后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有的地方规定在年满50岁时在单位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来或者之前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本文标题:既有个人缴费年限又有单位缴费年限的女性,以什么年龄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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